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是通過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編纂一部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是一項立法系統工程。
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發展,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一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一系列開創性工作,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實現由重點整治到系統治理、被動應對到主動作為、全球環境治理參與者到引領者、實踐探索到科學理論指導的重大轉變,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成就舉世矚目,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實踐基礎和寶貴經驗。二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整體實現“升級換代”,取得重大成就,現行有效的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為運用法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保障,也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堅實基礎。三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保護生態環境、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進入新時代新征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體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確認下來,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這一重要思想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思路、重大原則、目標任務、路徑方法作出全面謀劃, 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面臨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碳達峰碳中和兩大戰略任務, 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 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任務依然艱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充分貫徹和全面體現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通過法典編纂的方式予以系統體現, 有利于進一步彰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地位, 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對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要舉措
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 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對于保證國家治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具有涉及面廣、體量大、內容多的特點, 既涉及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和基本監督管理制度, 又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內容。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既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 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 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 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 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編纂出一部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生態環境法典。 這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以法治方式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具有重大意義。
(三)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貫徹新發展理念, 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客觀要求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 是解決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基礎之策。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護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 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護才能實現。”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就是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 統籌考慮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要素, 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 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 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制約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共性、綜合性或者普遍性的問題, 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的通用性制度規范, 集成優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規范, 統領協調生態保護法律制度規范, 并對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 完善生態環境領域法律責任制度。 這對于貫徹新發展理念, 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意義重大, 有助于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 在保護中發展。
(四)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 是關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會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對人的生存來說, 金山銀山固然重要, 但綠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 是金錢不能替代的。”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已經成為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 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 著力為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提供法治保障, 讓美麗中國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是踐行黨的宗旨的必然要求, 對于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 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總結實踐經驗, 適應時代要求, 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對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 形成一部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 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 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完備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 切實做好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 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綱和魂, 全面體現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 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 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法典在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必須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推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 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是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 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國情和中國式現代化偉大實踐, 實事求是、穩中求進, 緊緊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目標要求, 充分認識和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新要求, 系統考慮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國際影響等實際需要, 既立足當下, 又著眼長遠, 全面梳理總結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 把成熟的、看得準的編入生態環境法典, 充分體現生態環境領域的最新實踐成果, 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對于還看不準、需要繼續探索實踐的, 可以作出原則性規定, 保持法律制度規范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適應性。 四是堅持樹立歷史眼光和世界眼光。 汲取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中蘊含的智慧和理念, 借鑒人類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益成果, 使生態環境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 為世界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遵循立法工作規律和法典編纂規律, 統籌立、改、廢, 妥善處理好生態環境法典內部、外部制度規范的協調統一, 增強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 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廣泛凝聚立法共識。
三、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 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 將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在趙樂際委員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 成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 李鴻忠同志任組長, 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 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成員, 統籌協調法典編纂中的重要問題。 2023年11月3 日, 李鴻忠副委員長主持召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會議, 正式啟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 2023年11月7 日, 召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會議, 宣布組建工作專班, 具體負責編纂起草工作。 工作專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負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專班組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負責同志任專班副組長, 集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工作機構、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業務骨干, 并吸收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參加。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正式啟動以來, 趙樂際委員長多次主持召開常委會黨組會議, 對做好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和生態環境法典各草案稿進行研究、審議。 工作專班在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 扎實開展法典編纂工作, 廣泛收集整理國內外研究資料, 密切關注國內外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發展情況, 深入研究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的特點, 積極與生態環境法學界進行溝通交流, 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走訪等方式認真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 針對法典的篇章結構、重點難點問題、具體制度等, 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討、總體設計和方案比選。 在此基礎上, 形成了生態環境法典各編草案(征求意見稿),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后, 發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各省(區、市) 人大常委會、學術研究機構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等共132家單位征求意見, 并赴有關地方進行調研, 聽取意見。 工作專班根據各有關方面反饋的意見對法典各編草案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并就一些重點問題與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 廣泛凝聚共識。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后, 工作專班立即組織深入學習會議精神, 將三中全會?決定? 關于生態環境領域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貫徹落實到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 經反復研究和修改完善后, 形成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四、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
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理論研究現狀和工作實踐情況,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目前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 編纂工作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 具體考慮是: 第一類情況, 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 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 法典編纂出臺后, 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類情況, 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 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 這些方面的現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濕地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今后還會制定有關法律, 如國家公園法等。 這些法律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出臺后將繼續保留, 因此, 法典相關規定內容需要統籌協調, 并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 第三類情況, 適當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 而目前這些方面尚未制定專門法律。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 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 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共分五編, 依次為: 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共1188條。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編
總則編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 統領其他各編。 原則上將適用于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編的通用性制度規范, 如生態環境領域規劃、標準、監測、影響評價、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等,提煉歸納在總則編中規定。 同時, 注重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系, 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要內容編纂進總則編, 并吸收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近年來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新制度內容。 此外, 總則編積極總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實踐經驗, 將各方面認識較為一致、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體現法典的實踐性。
總則編草案分為9章、143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基本規定”, 明確了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目的, 規定了“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 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目標要求(草案第一條)。 同時, 規定了生態環境定義、法典適用范圍、黨的領導、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各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國際合作等內容(草案第二條至第十四條)。 此外, 對全國生態日作了專門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不再保留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每年6月5 日為環境日”的規定。
第二章“監督管理”, 主要內容有: 一是監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包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責任清單制度、河湖長制與林長制、協調聯動機制、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保護、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等(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 二是監督管理制度, 主要規定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的一般性規范, 包括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大監督、生態環境司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的保護與修復、主體功能區制度體系、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保護地體系以及區域流域保護、重點海域綜合治理、現場檢查、行政強制、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等(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
第三章“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主要對生態環境領域規劃體系、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等作了規定。
第四章“標準和監測”, 主要對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生態環境基準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等作了規定。
第五章“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主要內容有: 一是一般規定,包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和基本要求等(草案第一編第五章第一節)。 二是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草案第一編第五章第二節)。 三是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草案第一編第五章第三節)。
第六章“生態保護補償”, 對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機制, 包括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和市場機制補償等作了規定。
第七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 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有關部門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的責任、監測預警、通報和應急聯動等作了規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主要規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采購、金融、產業等保障措施。
第九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主要對政府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保障公眾參與、鼓勵公眾監督等作了規定。
(二)污染防治編
污染防治編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關于污染防治的規定, 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優化。 一是將現行生態環境法律規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總結提煉為通則、一般規定, 并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 二是在體例結構上, 首先考慮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 其次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 然后是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
污染防治編草案, 分為9個分編、525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分編“通則”, 分為“一般規定”、“排污許可管理”2章, 總結提煉污染防治共性制度, 增加規定污染防治工作總體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 強調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條), 禁止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第一百六十條), 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草案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定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口設置使用要求、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制度等(草案第二編第一章), 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分編“大氣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4章, 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明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調整交通運輸結構、加強散煤管理等(草案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 鼓勵采用超低排放等技術(草案第二百零八條), 加強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發動機大氣污染防治(草案第二編第四章第三節), 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和管理,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和規定的時段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草案第二百四十條), 解決老百姓“家門口”的油煙、惡臭等問題(草案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 增加規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草案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三分編“水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 以水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草案第二百七十條至第二百七十三條), 推進城鄉黑臭水體整治(草案第二百七十九條), 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草案第二百八十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 增加規定重點行業企業污水治理與排放水平績效分級(草案第二百八十九條), 增設“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草案第二編第十章)。
第四分編“海洋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陸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 以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五分編“土壤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預防和保護”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3章, 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堅持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完善建設用地用途變更和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聯動監管(草案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五十八條)。
第六分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5章, 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將“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修改為“國家實行固體廢物零進口”(草案第四百七十三條), 完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草案第五百一十五條、第五百一十六條), 推進廢舊產品拆解污染防治(草案第五百二十條)。
第七分編“噪聲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5章, 以噪聲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加強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解決老百姓“家門口”的噪聲問題(草案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八條)。
第八分編“放射性污染防治”, 分為“一般規定”、“核設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鈾(釷) 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5章, 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完善核設施環評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二條), 加強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廢物和伴生放射性廢物處置(草案第二編第三十一章至第三十三章)。
第九分編“其他污染防治”, 分為“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 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編纂形成, 規定加強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建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形勢并制定完善有關標準和組織開展調查監測、化學物質污染信息調查、化學物質污染風險評估、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新化學物質登記、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產品電磁輻射限值、電磁輻射設施分類管理、光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草案第二編第三十四章至第三十六章)。
(三)生態保護編
生態保護編轉變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 突出系統保護理念。 從“生態系統保護”的角度, 將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生態系統保護的規定整合為一章, 同時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保護的專門規定; 從“物種保護”的角度將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整合為一章; 從“重要地理單元保護”獨特性及整體保護的角度, 將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自然保護地相關行政法規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整合為一章; 從“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的角度, 將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整合為一章; 單設“生態修復”一章,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修復活動作出規范。
按照統籌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雙贏的要求, 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 放在“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之后, 體現自然資源在保護和利用方面與生態系統保護之間的相關性和差異性。 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態系統, 應當強調充分保護; 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 應當明確統籌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 以最大限度發揮自然資源的價值。 這樣的體例設計, 既體現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 又尊重了不同生態要素的各自特點, 有助于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 在保護中發展。
生態保護編草案分為7章、265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規定生態保護編一般性、原則性的內容, 是生態保護編的“總綱”, 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總體要求、生態空間布局、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管理、重要流域區域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共享惠益等。 其中, 突出對生態系統的保護, 明確國家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態系統的保護, 推進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二條); 突出對自然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明確國家實施重要自然資源供給總量管理, 對各類自然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草案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 突出生物多樣性保護, 加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種質資源保護, 防范外來物種侵害(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條至第六百八十條)。
第二章“生態系統保護”, 主要是整合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中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 同時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的專門規定, 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共分為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6節。
第三章“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強調在做好保護的同時應加強對資源的合理利用, 最大限度發揮自然資源的價值,使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共分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其他自然資源5節。 在土地資源方面, 明確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條), 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草案第七百六十條), 加強黑土地保護(草案第七百六十一條), 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生態功能穩定(草案第七百五十八條);在水資源方面, 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草案第七百七十三條)。
第四章“物種保護”, 主要整合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的規定, 分為“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3節, 規定了野生動植物的分類分級保護(草案第八百零七條、第八百二十八條)、野生動物棲息地(草案第八百一十條)、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護(草案第八百二十七條) 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重要地理單元保護”,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 需要統籌考慮環境要素的復雜性、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單元的連續性、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的重要指示精神, 將自然保護地、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保護立法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規定, 分為“自然保護地”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2節。 其中, 自然保護地目前尚無專門立法, 根據有關中央文件和國家公園法草案等, 主要規定了自然保護地監測(草案第八百五十二條)、標準(草案第八百五十三條)、分級分類管理(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條)、分區管控(草案第八百五十六條)、國家公園總體規劃(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條)、勘界立標(草案第八百六十二條)、季節性差別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三條)、經營性服務(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條) 等內容。
第六章“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 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 分為“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2 節。 其中, 在水土保持措施體系方面, 增加在水力侵蝕地區, 以流域水系為單元一體化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 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 提供更多更優蘊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態產品的內容(草案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七章“生態修復”, 主要是從中央文件和現行立法中總結提煉有關生態修復的一般性規則規范, 包括生態修復的原則、編制規劃、前期論證、項目組織實施、動態監測、跟蹤檢查、項目驗收、后期管護、科技支撐和標準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成效評估等, 同時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江河湖泊等生態系統及河口、礦區的生態修復作出具體規定。
(四)綠色低碳發展編
綠色低碳發展是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不懈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指示要求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的部署, 綠色低碳發展編在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等基礎上, 結合現實需要, 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環節、重要領域, 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分為4章、113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規定了綠色低碳發展的一般性規則。 一是明確了綠色低碳發展編的適用范圍(草案第九百三十四條)。 二是規定了綠色低碳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草案第九百三十五條至第九百三十八條)。 三是明確了構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空間格局, 強化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中的綠色低碳發展導向和任務要求(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條)。 四是規定了產業結構和交通運輸、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的綠色低碳轉型要求(草案第九百四十條至第九百四十三條)。 五是規定了綠色低碳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 六是明確了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共機構, 以及企業、公民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義務(草案第九百四十五條)。 七是規定了綠色低碳財政、金融和科技創新等政策措施(草案第九百四十六條至第九百四十八條)。 八是規定了綠色低碳國際合作, 積極參與引領全球綠色轉型(草案第九百四十九條)。
第二章“發展循環經濟”, 規定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推進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等最新決策部署, 統籌考慮清潔生產與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制度關聯, 將清潔生產作為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整合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 結合現實需要, 對有關內容作進一步完善, 同時做好與污染防治編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的統籌和銜接, 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一是明確發展循環經濟的總體要求(草案第九百五十條)。 二是明確工作方針、管理體制, 完善規劃、標準、統計等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制度和產業措施(草案第九百五十一條至第九百五十六條)。 三是對清潔生產總體要求、清潔生產改造、清潔生產審核和結果應用、綠色設計、綠色包裝等作出規定, 強化清潔生產推行和實施的制度保障(草案第四編第二章第二節)。 四是將廢棄物循環利用作為循環經濟重要組成部分, 明確國家推進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建設, 對生產者責任延伸、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退役風電和光伏設備循環利用、新型基礎設施領域廢棄物循環利用、生活垃圾等回收利用, 以及再制造產業發展、再生材料使用、稅收政策保障等作出規定(草案第四編第二章第三節)。 五是提升綠色消費對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支撐作用, 從供給和需求兩側規定踐行綠色消費的要求, 建立健全綠色消費激勵機制, 推動消費模式綠色轉型(草案第四編第二章第四節)。
第三章“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 圍繞能源節約和能源結構調整兩個重點, 總結提煉現行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領域立法有關規定,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明確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工作方針(草案第九百九十九條)。 二是規定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草案第一千條)。 三是規定推動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和支持能源綠色低碳科技創新(草案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 四是加強農業農村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草案第一千零三條)。 五是健全節能監督管理體制, 完善標準、節能審查、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能效標識等制度(草案第四編第三章第二節)。 六是明確國家優化能源結構, 推動煤炭、油氣等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 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 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草案第四編第三章第三節)。
第四章“應對氣候變化”, 充分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 堅持國際與國內統籌、減緩和適應并重, 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 一是對應對氣候變化的一般性制度作出規定, 包括工作方針、目標引領、管理體制、協調機制、地方政府職責、氣候變化監測、信息共享、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發揮、科技支撐等(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一節)。 二是規定了碳達峰碳中和、減緩氣候變化具體舉措, 包括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碳排放統計核算、碳足跡管理、碳市場交易制度、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生態系統碳匯等(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二節)。 三是規定了適應氣候變化具體舉措, 包括適應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與地方行動、重點區域和領域適應氣候變化要求、監測預警和評估、防災減災、氣候變化健康風險評估等(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 四是對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 參與、貢獻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 加強氣候變化領域的人才隊伍建設和技術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草案第四編第四章第四節)。
(五)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圍繞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有關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內容, 結合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對現行相關法律責任規定進行平移、擇取、歸并、提煉, 全面、嚴格、合理設置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分為3章、142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通則”, 主要內容有: 一是一般規定。 包括責任形式、歸責原則、追責期限、法條競合、新舊法適用、責任折抵、免責事由、按日計罰、法律銜接適用等(草案第五編第一章第一節)。 二是責任主體。 包括地方政府、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三方服務機構等責任主體, 以及污染治理、生態修復、連帶責任等違法責任(草案第五編第一章第二節)。 三是責任追究。 包括行政執法、生態環境損害訴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訴訟、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一般民事侵權訴訟、舉證責任、支持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移送、上級監督等(草案第五編第一章第三節)。
第二章“罰則”, 主要內容有: 一是共性規定。 包括未取得許可證排污、未按許可證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污、違法設置排污口、未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三同時”和監測義務、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未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違法輸入境外固體廢物、發生生態環境事故、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等違法行為的罰則(草案第五編第二章第一節)。 二是各領域特有規定。 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輻射等其他污染, 生態破壞、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等方面違法行為的罰則(草案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節至第十一節)。
第三章“附則”, 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有進一步規定的, 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二是規定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對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一攬子解決今后部門名稱變化和職責調整等問題(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三是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軍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四是規定法典施行日期和同步廢止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10部法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五、關于下步工作
為了便于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審議和修改完善, 在本次常委會初次審議時,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 作為一個整體提出; 之后, 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典草案分拆為若干單元, 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并修改完善; 適時將之前分拆審議并修改完善的各編草案重新合為一個完整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并作出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 對法典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 穩步、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